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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结果有哪几种?[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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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整理编辑:死刑复核北京谢通祥律师 18601029888
具体死刑复核结果如下: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死刑。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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