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六号楼111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47号《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