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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对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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