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10-31]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