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时间/北京谢通祥律师/贩毒罪/诈骗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司法网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民商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章 法律新闻  
 
 
刑事法律
 
首页 >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联系我们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六号楼111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2012-10-3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下一篇: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