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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12-10-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最高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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