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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死刑复核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2012-11-28]

死刑辩护、死刑复核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手机 18601029888

死刑辩护、死刑复核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条 情形之一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死刑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死刑辩护律师可以委托相关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六条 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死刑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死刑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死刑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死刑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 死刑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八条 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第六十条 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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