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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2013-08-30]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 律师会见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案例解析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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