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时间/北京谢通祥律师/贩毒罪/诈骗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司法网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民商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章 法律新闻  
 
 
死刑复核
 
首页 >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六号楼111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谢通祥律师:非暴力犯罪死刑未来可考虑分期分批逐步废除[2013-03-01]

  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对于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期分批地逐步予以废除。” 在日前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提出上述建议。

  对于死刑问题,高铭暄说,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死刑是同极其严重的犯罪作斗争的强大武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要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方针。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偏多,1997年刑法典原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其中13种,迈出了死刑改革坚实的一步,反映很好,但也还有55种,仍然偏多。

  对于死刑罪名中属于非暴力犯罪的,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期分批地逐步予以废除,这不仅不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负面效应,就是明证),而且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形象,有利于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当然,限制和减少死刑,不仅是立法上的事,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上的掌握。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坚决落实“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严格掌握“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法律标准,把死刑的锋芒主要对准极少数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死刑范畴内尽量向死刑缓期执行倾斜,注意把酌定从宽情节纳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视野。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上一篇] 谢通祥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反映意见应制作笔录下一篇: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典型案例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