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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对律师办案的益处[2013-03-01]

       作者: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
 
   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
 
  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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