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时间/北京谢通祥律师/贩毒罪/诈骗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司法网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首席律师 律师团队 经典案例 死刑复核 死刑辩护 民商公司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章 法律新闻  
 
 
死刑复核
 
首页 >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六号楼111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

电 话:18601029888 免费律师咨询

QQ 号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 箱436056579@qq.com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落实“少杀、慎杀”原则[2013-08-30]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用程序保障“少杀慎杀”
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阐述了“少杀慎杀”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程序上讲,确保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科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合议庭要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或者远程视频提讯被告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讨论决定。
北京谢通祥律师点评
针对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少杀慎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规定上看,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死刑复核案件还存在广大律师指责的”缺乏复核案件的统一标准”为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这样的规定。

 

[上一篇] 北京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实践办案指导下一篇: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简介典型案例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请添加为好友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