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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2013-03-02]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概念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立法,节省资源,同时不会改变现行法律的总条数,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所有的法律均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补充或变更,但主要用于法典性法律。
现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8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即《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2年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据悉,本次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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