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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何特别?[2013-07-24]

 北京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程序有何特别?

 
  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差别。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最高法复核。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也就是说如果高院复核不适用死刑,可直接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不必上报最高法。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以下变动:一、最高法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二、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向最高法提意见。
 
  据最高法内部人士透露,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法官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不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次复核也是自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备受法律人关注和支持。 
 
  但仍有学者认为,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秘密的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
     
    根据国际组织大赦国际2005年的统计,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83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为78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虽然中国并没有废除死刑,但也努力减少死刑的相关罪名,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说明了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改革方向
 
    赵秉志则对此提出,应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增加每个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或其律师自我辩护的机会。
 
  预防冤假错案、不错杀人,也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问题。哪怕是美国这个对于死刑案件有一系列复杂程序的国家,死刑案件中的错案率仍然不低。近年来,随着DNA等科技证据日益发达,已揭示出美国严重的死刑执行的错误率。
 
  2001年以来就有12名囚犯通过DNA检测被宣布无罪。在美国伊利诺伊州,DNA检测表明许多死囚都是无辜的,于是在2003年,伊利诺伊州州长将该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决减为终身监禁。
 
  保障程序公正和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提供尽可能辩护的渠道,学者普遍认为是减少冤假错案的最佳保障。联合国更是有刑事司法准则要求,保障并救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五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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