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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观察(20131008)[2013-10-08]
死刑辩护律师观察-北京死刑辩护律师谢通祥 中国律师司法网 北京律师网 联合主办 一、新浪网:男子非法集资3亿狂掷1亿购彩,一审被判死刑 山东省潍坊寿光的刘某为了买彩票,谎称“青岛海尔家电山东总代理”,伪造海尔集团授权合同书及公章等,雇佣劳务市场人员冒充海尔经销商,与他人签订联营协议,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公开吸纳资金,共吸收公众存款达35625.8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经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于2009年初至2012年1月期间,虚构其为青岛海尔集团山东地区总代理,伪造青岛海尔集团财务对账单等手段,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冯某等28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35625.8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8220.8万元,实际集资诈骗达人民币27405万元。 日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冯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2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会立即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 链接:http://sports.sina.com.cn/l/2013-10-08/08076819104.shtml 二、中国新闻网:因输钱抢劫杀人 海南一罪犯被执行死刑 日前,海南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杀人罪犯陈汝富执行死刑。 罪犯陈汝富,男,49岁,广西合浦县农民。该罪犯劣迹斑斑,多次被判处刑罚。1994年6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3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经查:2010年3月,罪犯陈汝富到海南省务工。2011年1月初,陈汝富在结算完工钱后乘车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白天赌博,晚上睡工棚。同年1月5日晚,陈汝富因赌博输钱起意抢劫,遂从一建筑工地窃得不锈钢菜刀作案。当晚10时许,陈汝富在营根镇和平旅馆附近拦乘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当行至营根镇环城路龙溪路段时,陈汝富持菜刀威逼洪某某停车,将洪某某拉拽至公路南侧灌木丛中实施抢劫。陈汝富持菜刀砍击洪某某头部十余刀,致洪某某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尔后,陈汝富驾驶洪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逃离,途经琼中县营乘公路风门岭路段时,因车侧翻沟内而弃车逃走。同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陈汝富抓获归案。 海南一中院根据以上事实,依法认定陈汝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罪犯陈汝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院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依法以抢劫罪核准判处陈汝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链接:http://www.hi.chinanews.com/hnnew/2013-10-08/322481.html 三、中吴网:“1·5”恶性抢劫杀人案日前宣判 2名被告皆被判处死刑 2013年1月5日,在我市新北区春江镇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两名歹徒有预谋地抢劫一名黑车女司机及其随身财物,得手后用胶带捆手封嘴、麻绳勒颈等手段将被害人勒死,并将尸体抛至春江镇魏村段长江边芦苇滩内。最终这两名案犯被警方抓获。国庆节前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进行了宣判。 该起案件的被告人——江苏宿迁人朱广亮、安徽阜阳人郝玉飞。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两人商量抢劫黑车,在准备了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后,由郝玉飞打电话给被害人靳某,谎称到镇江大港去接人,随后二名被告人从圩塘乘坐靳某所驾驶的轿车开至镇江市大港镇。 被害人家属说:“一般出远门,她不去的。以前他(罪犯)可能坐过她的车,可能认识了,晚上才出去的,本来晚上不出去的。” 当天,郝玉飞将被害人靳某骗到镇江的一处工地旁,和朱广亮一起实施了抢劫。因害怕靳某认出,朱广亮便将被害人靳某勒死抛尸。 案发后,我市警方展开了全力侦查,并很快将该案的两名案犯抓获,同时还审理出了两人身上所犯的其他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朱广亮、郝玉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所劫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而被告人朱广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当庭宣判:“一、被告人朱广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郝玉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链接:http://www.zhong5.cn/article-286222-1.html 四、北青网:夏俊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裁定书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非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并通过最高法官网详解了夏俊峰的捅刺行为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称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证据证明两位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称,被告人夏俊峰始终供述受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的殴打,张、申还用水杯打头部,用脚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于是自己掏出刀对他们乱扎。辩护律师辩称,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凯、张旭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查验了夏俊峰的伤情并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皮下瘀伤。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及自己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夏俊峰身上还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尸检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共有2处刺伤,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共有5处刺伤,二人所受损伤均为刺创,并无划伤。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凯、张旭东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 本案证据证明两位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 夏俊峰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不具备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证明,张伟和夏俊峰未发生任何冲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方面称,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俊峰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链接:http://news.ynet.com/1183/2013/10/02/766%40487333.htm 五、中工网:持刀杀害见义勇为保安 抢金店罪犯被执行死刑 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罪犯许占胜依法执行死刑。 44岁的许占胜是河北人。2006年3月17日12时许,许占胜携带自制的双管手枪及锤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某商场一楼金店,头戴摩托车头盔持枪闯入金店,鸣枪威胁店内工作人员,然后用锤子将店内玻璃柜台砸碎,劫得24K黄金手链8条(共计492.07克,总计价值81683.62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后,许占胜将抢得的黄金手链变卖,所获赃款6万余元均被挥霍。 2012年5月17日17时许,许占胜伙同其妻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作案,并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和平区绵阳道与紫阳路交会处,由刘某某负责掩护,许占胜窃得一被害人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前车筐内的挎包(内有现金1710元、充电器一个),后二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巡控民警及保安员王新强发现并追捕,许占胜逃至绵阳道市场附近时,被王新强抓住。为摆脱抓捕,许占胜掏出携带的弹簧刀朝王新强胸、腹、臂等处猛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新强被刺破心脏、肝脏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5月18日,许占胜被抓获归案。 据悉,此案被害人王新强是天津市保安总公司和平分公司保安员,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盗贼的行为被天津市和平区见义勇为协会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向他的家属颁发荣誉证书,王新强被追认为烈士。 链接:http://right.workercn.cn/c/2013/09/30/130930084526307767798.html 六、中国新闻网:保定市朱彦娟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朱彦娟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朱彦娟,女,河北省保定市人,2011年9月5日被逮捕。 2011年7月9日,被告人朱彦娟向同案被告人李林(已判刑)汇款人民币13万元购毒品。后李林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让同案被告人王巍(已判刑)等到保定市恒通财富中心酒店交给朱彦娟。 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彦娟与同案被告人李林商议向李林购买甲基苯丙胺1000克。7月22日,朱彦娟通过银行向李林预付毒资合计24万元,剩余1万元毒资由李林垫付。李林赴四川购得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返回河北省徐水县。后李林开车与田金录(另案处理)在徐水县巨力集团门口,由田金录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在车上等候的朱彦娟的朋友尔联合(在逃),尔联合将1万元人民币毒资由田金录交给李林。 2011年7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朱彦娟向同案被告人李林汇款人民币25万元购买毒品,李林伙同同案被告人何志银(已判刑)从四川省成都市以人民币30万元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500克,一起租车携带毒品返回河北省。7月29日中午,同案被告人王巍受李林的指使,驾驶长城轿车在京昆高速公路河北省灵寿服务区接李林、何志银返回保定市。途中, 李林打电话与朱彦娟商定交货地点,并指使何志银在车内对毒品进行分装。朱彦娟指使同案被告人梁燕(女,已判刑)在保定市电谷锦江酒店登记了1010房间。当日15时许,李林、何志银携带毒品到该房间与朱彦娟、梁燕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031.5克。同时,在该酒店停车场将王巍抓获,从其驾驶的长城轿车内缴获甲基苯丙胺468.5克。 经审理,2012年8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彦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彦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朱彦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或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责突出,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人朱彦娟死刑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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