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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10-15]注:2013-10-14《民主与法制》专访谢通祥律师 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 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主办法官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讯问死刑犯了解核实情况,但一般不在死刑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记者:作为杨方振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您对杨方振案最终发回重审,有何看法? 谢通祥:最高法院对杨方振抢劫罪死刑复核案件关键证据进行核实,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巨大进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工作中尊重与重视人权的表现,是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重大举措。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这种方式来复核死刑案件。 我共提出22个疑点,最高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终于在2013年9月撤销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多人少,这种核实关键证据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记者:作为多年从事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您是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死刑复核现状的? 谢通祥:现行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这样的后果是死刑复核律师不能够充分了解案情,无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甚至在死刑复核法律文书不写律师的辩护意见,只字不提也不阐述律师的观点。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没有期限,随意性特别大,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比如夏俊峰案件就两年多。 在审核案件时,因为人员需求量大,会借调一些地方法官参与复核,但实际上,地方法官是没有死刑复核审判资格的。这样做虽然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但是弊大于利。 为什么现在媒体、网络及广大老百姓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提出众多异议,就是因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有许多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实际上是内部行政审批,根本不是一个审判程序。 著名刑法教授赵秉志提出过,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 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记者: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 谢通祥:赵秉志教授曾建议,应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我觉得,同时还应充分增加每个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或其律师辩护的机会。 预防冤假错案、不错杀人,也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问题。哪怕是美国这个对于死刑案件有一系列复杂程序的国家,死刑案件中的错案率仍然不低。美国2001年以来就有12名囚犯通过DNA检测被宣布无罪。在美国伊利诺伊州,DNA检测表明许多死囚都是无辜的,于是在2003年,伊利诺伊州州长将该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决减为终身监禁。 为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提供尽可能辩护的渠道,这是行使程序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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