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谢通祥:纯度低型毒品犯罪不应该判死刑[2013-10-18]原标题:为何要做毒品含量技术鉴定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日前收到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毒贩黄密勇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同案犯邹小强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该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首例因贩卖毒品罪获判死刑的案件。 2010年7月31日,江西人黄密勇携带毒资,邀约朋友邹小强驾车从该省峡江县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8月2日,黄密勇和毒贩谈好价格后,以15.5万元购得13袋“冰毒”。两人在车上将毒品分包后,邹小强将其中3袋用胶带绑在双腿及腰部,另外2袋放在车后座的饮料包装盒内,随后两人开车返回。第二天凌晨时分,车行经武汉市武东收费站时被民警拦车检查,民警当场从车后座及邹小强身上查获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共计604.9克。 同年10月25日,黄密勇和邹小强被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认真阅卷后发现,黄密勇尿检成阴性,也就是说,他本人并不吸食毒品。“一个不吸毒的人为何要购买如此大量的毒品?无疑是为了贩卖。”确定这一点后,承办人在提审时更加有了针对性。最终,黄密勇不得不承认,买毒品是为了“带回去,卖点差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卖而买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承办人遂在起诉时对黄密勇增加了该项罪名。由于该案所涉毒品数量大,且黄密勇在2007年因妨害公务罪被判过刑,系累犯,承办人认为,黄密勇可被判处死刑。 “由于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计,加上毒品含量鉴定的技术要求高、成本大、时间长,所以以往的毒品案件中,极少做含量鉴定。但根据“两高一部”制定的《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据此,该案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对黄密勇案中的毒品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案中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达到82%,纯度非常高。 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且数量大、纯度高,又是累犯,综合这些情况,该案承办人向法院提出对黄密勇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鉴于邹小强不是毒品的购买人,并未出资,仍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人介绍,依据“两高一部”《意见》,武汉市公检法机关于2010年6月联合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含量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毒品含量鉴定问题统一了执法标准和鉴定方法。其中规定,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50克,或含甲基苯丙胺的制品(俗称麻果、麻古)600克以上的,毒品鉴定结论中必须有含量鉴定结论。
|
| 关于中国律师司法网 | 联系我们 | 加盟我们 | 网站声明 | QQ咨询: 436056579 邮箱:436056579@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0605944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