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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减少死刑是法治建设需要[2014-01-23]北京死刑复核律师:法制晚报讯2013年12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争议问题”讲座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表示,我国应调整死刑政策,构建死刑赦免制度,推进死刑和解以及合理运用死刑替代措施,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死刑罪名的削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针对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赵秉志教授提出了颇有新意的主张,建议我国死刑政策应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他认为把废止死刑纳入我国死刑政策意义重大。 赵秉志教授提出,死刑的最终废止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进程逐步实现。在本世纪上半叶,可分三个阶段废止死刑,首先是非暴力犯罪,然后是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最后是致命性暴力犯罪。最迟到2050年前应废止所有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对于死刑的替代措施,要区分立法上的替代与司法上的替代。从司法层面上来说,死缓可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能实质上减少杀人。 而从立法上来讲,可用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调整,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与过去相比有了合理的提高,不是过去的10年,而是普遍提高为13年,今后作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无期徒刑设计应更严厉一些。 专家建议 赵秉志教授表示,在我国当前继续保留死刑的背景下,应倡导构建死刑赦免制度,新中国曾进行过7次特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以往的赦免经验可以为死刑赦免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和经验支持。 他认为,死刑和解对死刑适用的减少具有积极作用,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不是用金钱购买刑罚的减免,而是通过金钱或其他方式,促进加害人危险人格的变化,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和解之后不是免除刑事责任或罚不当罪,只是把最严厉程度降低到次严厉程度,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 赵秉志教授说,我国刑法的设计也有死刑和解的制度空间。死刑和解能减少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创伤,犯罪人真诚悔罪能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这两点都是我国刑法实践中认同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减少死刑是法治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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