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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能否免死引关注[2015-07-08]

  毒贩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能否免死引关注

  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王伦业辩护律师:北京谢通祥律师

  人民网报道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4/13/c_1114954765.htm

  新华社新华网报道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4/13/c_1114954765.htm

  人民网《75岁老毒贩 该不该执行死刑?》报道链接http://bj.people.com.cn/n/2015/0413/c233086-24485867.html

  走私、贩运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伦业,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王伦业也刚刚年满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动”擒获七旬毒贩

  王伦业今年75岁,根据判决书的确认,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伦业的一些亲属告诉京华时报记者,20世纪70年代初,已经30多岁的王伦业返回了中国,回国后在广西扶绥县一个林场工作,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退休后,王伦业开始贩卖海洛因,他在贩毒圈中被称为“老鬼”,主要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也就是当有人需要毒品时,他从越南“进货”,买家到东兴市交易,吃差价赚钱。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据媒体当时的报道,这一案件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属于重大案件,公安部对此案挂牌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

  根据警方的调查,王伦业从2011年就开始了贩毒活动。他与陈华庆、钟日贵、王武等人组成一个贩毒集团,采用单线联络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网络,多次向越南女毒贩“阿玉”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请他人运到广东湛江或海南三亚贩卖。在这个贩毒团伙中,王伦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订单”之后,他从国外“要货”,让买家带现金到东兴交易,他从中吃差价。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核。

  王伦业辩护人北京谢通祥律师

  多次成功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北京谢通祥律师受委托,担任了王伦业的辩护人。谢通祥律师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伦业已经年满75周岁,案件进入到了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律师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里,死刑复核被列为特别程序,但依然也在“审判”这一章节里。所以死刑复核也应看作是审判的一种。

  专家观点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一审、二审获刑时并未年满75岁的王伦业,能否在死刑复核阶段因为年迈而保命?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他们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都涉及了实质的案件审理,因此应该属于审判。

  >>受访对象: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75岁不适用死刑出于人道主义

  4月8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据赵秉志分析,刑法第49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年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赵秉志说,刑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采取的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赵秉志说,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死刑复核程序应属“审理阶段”

  谈到“审判的时候”这个问题时,赵秉志说,这是指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的审理阶段。

  那么“审理阶段”都包括哪些?赵秉志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很多,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还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考虑到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原判决已经生效且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刑法第49条所称“审判的时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过程中。

  赵秉志表示,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那么当然也属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则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中,王伦业在死刑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且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应对其不适用死刑。

  >>受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有待明确

  4月9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据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一项特别程序,各省高级法院曾赋予对一些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已被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诉讼法的编列中,死刑复核程序被编列在第三编第四章,也就是“审判”这一编中。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复核就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

  刑诉法还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洪道德认为,这些程序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审理案件,也自然就属于审判的范畴。

  洪道德指出,近年来,最高法还曾就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除了开庭审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做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或者直接进行改判。这就是更为直接且明确的审判。因此,死刑复核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

  洪道德表示,王伦业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却面临年龄达到了刑法第49条规定的75岁,焦点就在于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的范畴,这起案件也应该是国内首例75岁面临死刑复核的案件,出现了刑诉法和刑法重合的情况,最终的核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最高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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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报道链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4/13/content_188932.htm

  人民网、北京晚报报道《75岁老毒贩 该不该执行死刑?》

  今年3月3日,在法院判决中被注明化名为“老鬼”的王伦业已满75周岁。对王伦业来说,度过这个生日意味深长。因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审判阶段对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已被终审判处死刑的王伦业有了一线生机。但是,由于我国是两审终审制,而王伦业又是第一个被判死刑后尚在复核阶段,却达到75周岁的人,对他是否适用死刑引发争议。记者今天获悉,王伦业律师谢通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申请,请求对“审判阶段”是否包括死刑复核阶段作出立法解释。

  案发

  “老鬼”涉毒

  被判死刑

  王伦业出生在越南,属于越南归侨。此次涉案,他是在广西受审的。据广西当地媒体对案情的报道,受审之时,头发花白的林场退休工人王伦业格外引人注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1年开始,王伦业与陈华庆、钟日贵、王武等人组成一个贩毒集团,采用单线联络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网络,向越南女毒贩“阿玉”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请他人运到广东湛江或海南三亚贩卖。在这个贩毒团伙中,王伦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有人下“订单”之后,他从国外“要货”,让买家带现金到东兴交易,他从中吃差价。

  2012年1月28日,陈华庆等人筹集了95万元,指使钟日贵携带现金交给王伦业进行毒品交易,王伦业向“阿玉”购买了十多块海洛因。将这批毒品从国外走私入境后,王伦业花钱雇请王武用摩托车进行运输、交易。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王武被警方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12块,净重4221.9克。

  广西高院经审理,于去年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王伦业被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一结果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变化

  判死刑时未满75 核准期间过75岁生日

  “原判决确定的王伦业出生日期是1940年3月3日,那么从今年3月3日以后,他就超过了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对王伦业还能适用死刑吗?”谢通祥律师提出疑问。

  这样的案子并无前例可循。其实,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何界定“审判阶段”。谢通祥认为,“审判的时候”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立法原意之所以没有规定犯罪时而规定为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就是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75周岁,即使到了审判阶段年满75周岁,也是不能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规定是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决议均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是75周岁以下。

  据了解,此前,司法机关已经对“审判阶段”作过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孕妇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就在被羁押的过程中流产或分娩。根据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3月18日实施)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3日实施),对“怀孕”与“审判时”作出了扩大解释,即行为人在羁押期间无论自然流产、人为流产、顺产、剖宫产均可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建议

  审判的时候是什么时候 人大应作立法解释

  谢通祥律师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八)》是全国人大作出的,根据《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42条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立法解释权,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在申请中,谢通祥提出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应从立法原意的角度适用和理解刑法条文,将“审判的时候”是否为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理解为“一审、二审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均可”较为适宜。

  “从立法体系看,《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名称为审判,其中第四章节为死刑复核程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死刑复核就属于审判程序。”谢通祥举例说,《最高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从该条文中所用“宣判”一词可以得出结论:复核死刑案件实际上是在从事审判活动。

  屏蔽此推广内容  其实,在最高院对孕妇的“审判阶段”作出扩大解释前,就有学者提出担忧,即在实践中是否会出现孕妇因个人意志及身体以外的原因被流产,而导致在审判时不是孕妇,从而被判处死刑?而对于最高院应否核准已满75周岁的案犯死刑,谢通祥也提出一个法律上的漏洞。他举例说,如果王伦业现在犯个任意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必须重新开庭审判,追究其新罪,并和原判合并作出处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现在已经满75周岁,不能适用死刑,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

  “我们是否需要付出荒谬的代价,才能达成对75周岁老人在死刑复核阶段也不能适用死刑的共识?”谢通祥律师表示,按照刑法规定,对75岁以上老人不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实际服刑期限最少在15年,服刑期满后最少达到90岁,对于老年人来讲,惩罚力度已经足够,惩罚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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