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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王伦业走私贩卖毒品死刑直接改判[2016-02-12]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 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 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人民网原文章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27/c42510-27521697.html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主办律师:谢通祥、谢修志

  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伦业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处获悉,他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其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伦业出生在越南。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时”惹争议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复核阶段,而彼时王伦业已年满75岁,这是否属于刑法中“审判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王伦业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人谢修志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不核准王伦业死刑的书面辩护意见,还申请最高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最终最高法院审查了最高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

  近日,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被告人王伦业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走私、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王伦业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伦业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伦业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被告人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通祥、谢修志表示,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此前法学界争论死刑复核性质问题,有行政审批说等观点,该观点认为死刑复核阶段不属于“审判时”。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不同意“行政审批”说,他认为,审判时取决于什么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复核”是法定的、必须的程序。如果死刑复核没有结束,实际上判决就无法生效,所以复核阶段理应是“审判时”。该案的生效,将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判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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