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简介
谢通祥律师证件相片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创始人为著名律师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办理并且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业务。
谢通祥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北京专业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创办人、首席律师。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成员、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命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实务委员会副主任。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
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
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
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
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网站:中国律师司法网,网址www.cnlsw.net
死刑复核网网址 www.zgrmfy.com
谢通祥律师手机:18601029888、电话号码:010-57123777
执业宗旨:言必信、行必果。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资格证书: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
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的取得、征地拆迁、开发、建设、施工、项目投融资、房地产交易、物权合同纠纷、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谢通祥办理的媒体公布的经典案例: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的长安网、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香港文汇报、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新闻评论网、美国中文网等100多家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多次报道过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纠纷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成功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影响重大的有:
谢通祥律师最新典型成功案例
一、 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且杀被害人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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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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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旭抢劫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经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带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饭店抢劫一万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王旭被无罪释放。
四、于某学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邮包里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现场抓捕的涉嫌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在10天前就已经被执行了逮捕。
五、中央电视台全天滚动直播谢通祥律师代理的公安部督办新型"地沟油"特大案件。
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其中包括北京的7家企业。
谢通祥律师历年办理的成功典型案例
一、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的成功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直接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13年。
该案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苏北第一大绑架案,在网上搜索 李有斌绑架 就可以看到更多报道。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主犯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跨国走私贩毒案件。该案被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多数主流媒体报道
李菲把冰毒4459克从广州卖给关辉等10多人,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把李菲从第一主犯降为第三主犯,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菲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已被执行死刑。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现在已经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案情: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2010年12月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800万元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7516株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撤销。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2011年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建筑工程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下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谢通祥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暂缓执行死刑成功案例:
被告人姜伟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决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姜伟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两个被害人不是他所杀的,并且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因情况紧急在这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谢通祥律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情况,让姜的母亲把关键证据递交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并且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
谢通祥律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件成功案例: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这是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已经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中央政法委、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北京晚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80多家诸多主流报刊媒体报道。
谢通祥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报道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5/05/content_176213.htm
凤凰网报道链接
http://news.ifeng.com/a/20140505/40155587_0.shtml
案情: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二审时谢通祥律师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
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汽乾坤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财务统计,2006年度中汽乾坤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余元,减去负债0.77亿元,净资产为4700万元。这些实际拥有的资产充分证明了在与苏州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的时候,中汽乾坤虽现金短缺,但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了能够履行与苏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万元购车款挪作他用后,积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无罪释放,终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谢通祥律师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典型案件:
李辉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杨方振抢劫罪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温珂杀警察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田成磊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杜某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姚茗珩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任道远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岩依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乔治国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郭彦斌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王卫国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喜良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某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徐大兴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军人吴某某抢劫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华科举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岑安春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吴永强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李志明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夏磊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陈志勇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建军杀人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秦启勇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谢通祥办理的民事行政典型案件: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同乐村新村坡137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王秀峰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吴家洼村广大被征地农民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件辽政地字(2006)323号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案件(案件审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张砚民等十三人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陈某等七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殷某等12人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件(案件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高振富等人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何某与白某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继承案件(案件审理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加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联合会,要求法国佳士得拍卖行终止对圆明园两件文物兔首、鼠首铜像的拍卖(审理法院: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第一庭)
在互联网搜索 谢通祥 就可以看到谢通祥律师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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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网网址www.zgrmfy.com
谢通祥律师电话号码:18601029888、010-57123777
九、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北京晚报原文链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3/19/content_162077.htm
凤凰网报道链接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3/19/34930992_0.shtml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