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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相关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依据[2012-11-18]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手机 18601029888
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提示: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死刑复核相关问题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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