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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2012-10-31]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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