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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2012-10-31]公安部关于对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财物是否应予没收的批复 河南省公安厅: 为了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对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区别对待:对查获的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可以作为证据暂予扣押。经查明后,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应当一律没收;不属于犯 199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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