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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属变迁[2013-10-15]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近7年,中国对死刑的裁决可谓慎之又慎。而今年,无论是夏俊峰案还是王书金案,甚至是韩磊案,频频的死刑判决颇有点“秋后问斩”的架势。 谁该死、谁该留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7年之际,面对如何处理死刑,如何对待生命的问题,死刑审判制度改革似乎又遇到一个瓶颈。 是这样一直坚持走下去,还是需要再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我们或许能从死刑审判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窥其一斑。 权力下放 其实,真正依法判处死刑应该从1979年说起。 那一年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两部法律,一部是《刑法》,另一部是《刑事诉讼法》。 而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然而,恰逢“文革”之后,秩序重整,百废待兴,加上在北京、广州等地接连发生了几起打砸抢事件,终促使死刑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仅仅43天后启动。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当年的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给地方。 根据当时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死刑审判复核权下放的一年中,国内的治安形势得到明显好转,极大地稳定了当时混乱的社会局面。 之后的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延长下放死刑审判权限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在该决定中,明确了延长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期限,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之间,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必报请最高院核准。 至此,死刑复核权开始了漫长的26年的下放之旅。 因严打而延期 按照上述决定,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年底,但就在1983年,“严打”开始。当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这两个决定的基本精神,是为了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要求实行速判快杀。”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说,“但3天就决定一条人命,未免在程序上流于草率。” 这两项决定明确了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除此之外,还将被告人上诉的期限由10日缩短成了3日。 同时,这两项决定十分明确地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行使死刑核准权力,并不需要报请最高法院。 由此,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 这之后,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法院又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贵州等六个省、自治区的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当然,并非全部死刑复核权都下放给了地方,经济犯罪的死刑复核权,除了盗窃罪,从未下放。 关于公平的争论 实际上,就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同时,法律界对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就开始争论不休。 当时,关于死刑存废、死刑复核权回收的研讨会一个接着一个。 虽然,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学者意见不一,但在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上,学界意见却高度一致,目的很简单,为了公平。 高铭暄说:“比如,经济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准权仍在最高院,并没有下放。这样的做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官员的死刑核准更为慎重,让外籍人士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 因此,“严打”结束之后,社会中就开始出现主张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声音。 直至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其中,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重申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也明确了审判的权力不能随意授权下放的原则。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1983年的“从重从快”的审判原则。 一时间学界一片喝彩。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当时明确撰文表示,既然刑诉法中再度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院,并且从快决定已被废止,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已经回收最高法院。 然而,后来的事实发展,证明陈卫东等学者的表述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 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维持了原来的死刑复核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 此时,距离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正式施行只剩下最后5天。 改革还在路上 死刑审判制度改革的转机真正始于十六大。 在此前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中央虽然在报告中都提到了司法改革,但在十六大,这一提法被精进到了“司法体制改革”。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到2004年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递交了各自的体制改革报告。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在起草制定中,主张回收的意见是:回收于法理有据,不回收于法理无据,如果回收,对中国的法治形象、人权保护形象将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这一意见被送达至中央。 在获得中央明确的肯定意见后,死刑复核权回收被写进最高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6年,最高法院正式宣布,死刑复核权力正式回收至最高院。 至今为止,新的死刑审判体系运转已近7年。在这7年中,最高法院一直明确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审判程序,而是一种救济程序的宗旨,也因某些具体案例而出现争议。 而最近王书金、夏俊峰等案,也让死刑审判程序,尤其是有关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该开庭的问题,再起争议。 实际上,争议的内容,最高法院也在通过客观实践努力尝试突破。 今年6月17日,最高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即杨方振抢劫罪死刑复核案,辩护律师为谢通祥律师,这也是自从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正式回收死刑复核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审理程序开庭的死刑复核案件。 陈卫东表示:“有了这个开头,就意味着死刑审判制度的改革之路还在继续,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我们应该坚决完善死刑的审理过程,同时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这或许正是让我们拭目以待的死刑审判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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