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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律师辩护词(无罪辩护词)[2014-11-02]

                                诈骗罪律师辩护词(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谢通祥律师担任上诉人韩某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9】33号文件总公司中汽公司有汽车连锁经营资格,苏州市分公司也具有汽车连锁经营资格,张家港市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中汽公司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有违法无效合同才能构成合同诈骗。

犯罪行为的前提必须是违法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合同违法无效,合法有效的合同连违法都不是就根本谈不上是犯罪行为,故中汽公司只是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公司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关。对法人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并非是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的,该行为也并非当然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能因其超出了经营范围而认定超出“民事权利能力”,从而认定其无效。2005年《公司法》第12条就取消了要求公司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活动的强行性规定。可见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之间并不能画等号。

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

中汽公司与苏州公司签合同是为了做生意不是为了诈骗,否则30万违约金及200多万元还款、还款计划、抵押担保、经常保持联系这些行为就无法解释,哪有骗子骗到钱之后又拿违约金、又还款又抵押担保的,这明显就是合同不能履行后的经济纠纷。

中汽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司资产达5千万元,并且还有河南长江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买车款才800万元中汽公司无法非法占有。苏州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拿回800万元。

中汽公司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公司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不能买车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没有贷到款,购车款用于还贷、房租费等公司经营行为,没有挥霍行为,苏州公司没有全额给付购车款也有一定过错与责任。

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即没有买到车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没有弄到足额的买车款,与中汽公司、苏州公司有没有销售权毫无关系,因为汽车任何人都可以买卖,不存在限制、特许经营的问题。

中汽公司与苏州公司是委托及合伙行为,无论中汽公司是代理人还是经营人都无不准经营汽车的限制,后期又有还款计划及还款行为、抵押担保及公司的五千万资产,故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苏州公司不是因为被骗而拿出800万元,苏州公司是委托中汽公司买车,苏州公司是基于委托及合伙行为才付给中汽公司800万元的,不是中汽公司诈骗的结果,本案就是经济纠纷。

2008北京奥运会用车及大冬会还有多次国家举办的大型国际会议用车都是由中汽公司参与服务的,足见中汽公司是有经济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也不可能去诈骗。

原审判决依据刑法第224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仅仅是指《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然而中汽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解释的任何条款,根据《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中汽公司及韩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中汽公司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目的。

1、中汽公司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2、中汽公司为履行合同积极筹措款项。

三、中汽公司没有对苏州公司实施任何诈骗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关于中汽公司是否有汽车销售权与合同诈骗罪毫无关系,因为汽车任何人都可以买卖,不存在限制、特许经营的问题。况且中汽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汽车连锁经营”的资格。

“汽车连锁经营”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9】33号文件的解释即指汽车销售。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中汽公司没有销售汽车的权利和资格,其与苏州公司签订汽车‘订货合同’,是一种诈骗行为。

中汽公司有没有汽车销售的权限,是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汽车连锁经营核准书已经核准上诉人销售权并且是汽车连锁经营,原判决认定中汽公司没有销售权是错误的。

2、关于中汽公司是否明知苏州公司没有汽车销售权也与合同诈骗罪毫无关系。没有汽车销售权连违法行为都不是,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9】33号文件总公司中汽公司有汽车连锁经营资格,苏州市分公司也具有汽车连锁经营资格,无需另行批准,故苏州市分公司具有汽车销售权,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公诉人认为,中汽公司明知苏州公司没有汽车销售权且买车是为了出售而与之签订购车合同,是诈骗行为。

首先,苏州公司是中汽公司的分公司,经营的同样是汽车租赁业务,中汽公司为其购买奥迪汽车为的是租赁经营。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中汽公司明知苏州公司没有汽车销售权及买车意在销售。

其次,中汽公司是否知道苏州公司有否汽车销售权,是否知道该公司买车是为了销售,与认定本案的合同诈骗均没有任何关系。中汽公司只是为苏州公司买车,至于苏州公司买车后干什么,有没有权利去干,那完全是苏州公司的事情,与中汽公司毫无关系。

   认定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考量的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什么方面。只要中汽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购车款的目的,即便苏州公司买车用于犯罪,中汽公司也不会因为为犯罪分子买了车而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公诉人的观点过于偏颇。

3、关于中汽公司是否与长春一汽联系为苏州公司购车。中汽公司与长春一汽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就足以证明中汽公司可以随时买车,无需另行签订购车协议。

公诉人认为中汽公司没有与长春一汽联系为苏州公司购车事宜的依据是陈x游、张x杰的证言。但是,大量的事实已经表明,陈、张的证言是不可信的。

综上,原审判决中汽公司及韩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改判。

中汽公司基于扩展经营、共同发展的目的与苏州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又基于业务的需求签订了‘订货合同’,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任何的欺诈。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中汽公司唯一的过错是在动用了购车款后没有及时将该情况报告给苏州公司,但是,这一行为仅仅是有失商业诚信,与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想诈骗,中汽公司不会主动还掉银行贷款以期再贷;如果想诈骗,中汽公司不会赔偿30万元的损失、偿还200万元现金并且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想诈骗,韩某的工作日记上就不会有关于债务偿还金额的统计。这一切完全可以证明:中汽公司不是在诈骗,中汽公司及韩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韩某辩护人:谢通祥律师。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某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某被无罪释放,北京晚报以《《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报道了此典型案例。

 

 

 

 

                 以上案件结果附北京晚报报道的《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如今,一说起租车,就是神州租车。其实,神州租车成立于2007年。而早在2002年,北京就有家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度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分公司。可惜由于经营原因,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惹上一场官司,韩某两次被判合同诈骗罪成立。而等到洗脱冤情时,韩某已经在牢里呆了两年半。

明星企业 曾代销奥运车辆

根据网站上的介绍,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是中国汽车租赁业第一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全国性公司,同时也是中国汽车租赁业中第一家和汽车生产企业(拥有一汽大众奥迪、皇冠、M6、丰田、锐志等车型)建立战略合作联盟的汽车租赁公司。

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奥组委官方车队使用的奥迪A6L2.0T轿车,也由中汽乾坤向社会销售。可以说,这家公司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但是,随后的一场官司,使中汽乾坤及其法定代表人陷入长时间的刑事案件漩涡中。

这起官司也源于中汽乾坤引以为豪的与汽车厂家的合作。2002年4月20日,中汽乾坤与一汽大众签订有合作、采购协议:中汽乾坤所购车辆仅限于租赁经营使用,不得向市场销售。但是,中汽乾坤在代苏州分公司采购奥迪车辆时,挪用了购车款。最终被苏州分公司的老板报警称合同诈骗,韩某也被送进牢中。

商业合作 引发合同诈骗案

自称被骗的姜某说,2006年3月,他到北京和韩某等人商谈,决定和中汽乾坤合作成立中汽乾坤(苏州)公司,在苏州范围内利用中汽乾坤的网络开展汽车租赁和销售业务。2006年6月,苏州公司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均由姜某一方支付。开业后,他和韩某商谈,确定苏州公司通过中汽乾坤向一汽大众购买36辆奥迪,总价1000多万元,签订合同时,他就说明了这些车是用于销售的。但是,800万元车款转过去后,过了好几个月车都没发过来。姜某托朋友到一汽大众打听,得知中汽乾坤没有订任何车,也没有把钱汇到一汽大众账上。

姜某说,之所以通过中汽乾坤购车,是因为韩某讲他们和一汽大众有协议,可以享受大客户优惠,并说拿到车后随便他用于销售还是租赁。姜某认为,韩某和中汽乾坤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韩某是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经姜某报案,张家港市警方把韩某刑事拘留,后予以逮捕。

检方指控 老板单位都犯罪

2009年9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对中汽乾坤、韩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06年3月至6月,韩某在担任中汽乾坤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该公司无权为他人从一汽大众采购用于销售的奥迪汽车,仍以该公司名义与中汽乾坤汽车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签订奥迪A6轿车采购协议,在苏州公司按协议支付购车款800万元后,韩某将该购车款用于偿还中汽乾坤的贷款、借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等,后经苏州公司催要,中汽乾坤退回80万元。案发后,韩某等人退出鸡血石2块、人民币6254元。检方认为,中汽乾坤、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中,韩某辩解说,中汽乾坤与一汽大众联系过为苏州公司购买奥迪车的事宜,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为苏州公司融资购车,具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发生纠纷后,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并归还了部分欠款,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属经济纠纷,其不构成犯罪。

张家港市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有罪判决。但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有罪判决,对中汽乾坤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取证 被告人曾积极履行合同

北京谢通祥律师曾多次在二审案件及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案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当他接受韩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通过调查取证,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认为韩某是无罪的。

两名辩方证人作证称,听同事在电话里多次与一汽大众的张某商谈为苏州公司买车的事情。苏州公司的800万车款打过来后,韩某把大家叫到一起说,这800万元不够买36辆车,正好公司欠郑州银行贷款,就先把480万元用来还贷,再从银行重新贷款买车。大家当时都同意,但是后来贷款没批下来,苏州公司的车也就没买成。

几家银行出示的证据表明,中汽乾坤在银行有不少贷款,形成呆坏账。在还了480万元的贷款后,中汽乾坤希望重新贷款,但最终手续没有批下来。

谢通祥调取的资产负债情况说明、物权转移协议、检验报告、价目表,也证明中汽乾坤具有履行合同及偿债能力。

庭上激辩 律师称被告人无罪

谢通祥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汽乾坤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财务统计,2006年度中汽乾坤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余元,减去负债0.77亿元,净资产为4700万元。2007年,中汽乾坤受让111箱白钨金,根据该公司介绍,这些白钨金总重1.5吨,时价为32万元/公斤,总价值5亿元。这些实际拥有的资产充分证明了在与苏州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的时候,中汽乾坤虽现金短缺,但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及偿还债务的能力。

为了能够履行与苏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万元购车款挪作他用后,积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2007年4月,中汽乾坤向一家银行提出6000万元借款申请,办理了相关担保手续,但最终未获批准。2007年7月,中汽乾坤又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3亿元,并办理了相关担保手续,最终也未获批准。

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谢通祥认为,相关证据证明,中汽乾坤与一汽大众协商过购车事宜。在苏州公司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中汽乾坤积极退还了80万元,主动向苏州公司提供了两块鸡血石作为抵押,积极作出还款承诺,并且提供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有效担保。此外,中汽乾坤一直处于经营状态,没有逃匿躲避债务,该公司只是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用于“过桥贷款”,没有任何挥霍及违法使用行为,这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律师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终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某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某被无罪释放。


韩某辩护人:谢通祥

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谢通祥手机号码18601029888

电话号码01057123777

北京晚报原文章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4-05/05/content_1762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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