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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死刑复核五个刑事审判庭简介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网址:www.zgrmfy.com 编辑整理:死刑复核、死刑辩护专家北京谢通祥律师手机 18601029888 刑一庭,庭长杨万明,分管: 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 华南三省(广东、广西、海南)中国 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分管: 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 刑法第1、3、8、9、10章犯罪刑事 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分管: 华北五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华中三省(河南、湖北、湖南)辩护 刑四庭,庭长周峰,分管: 西北五省(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华东四省(山东、浙江、安徽、福建)网 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分管: 西南五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 华东三省(上海、江西、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楼、死刑复核大楼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 邮编:100062, 死刑复核案件咨询电话:010-57123777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4号 教育背景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社会兼职与工作经历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创始人为著名律师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办理并且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毒品犯罪辩护、无罪辩护、经济金融类犯罪辩护,重大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业务。 谢通祥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北京专业死刑复核律师、死刑复核网(www.zgrmfy.com)首席律师。 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成员、谢通祥系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命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实务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专长 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谢通祥律师办理的媒体公布的经典案例: 新华网、人民网、中央政法委的长安网、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香港文汇报、各省市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团中央中国青年网、司法部法制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新闻评论网、美国中文网等100多家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多次报道过谢通祥律师。 谢通祥律师最新典型成功案例 一、 杨方振抢劫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且杀被害人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在网上搜索 死刑复核首次开庭 就可以看见更多内容。 二、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在网上搜索 温珂踢死警察 或者 温珂故意杀人 就可以看见许多相关内容。 三、王旭抢劫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某大公司经理王旭,在2013年7月的一天突然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带走并且刑事拘留,理由是其11年前涉嫌在北京市丰台区某饭店抢劫一万元,王旭在看守所被羁押了35天,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之后王旭被无罪释放。 四、于某学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上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于某学是被他人欺骗利用完全不知道邮包里是300克冰毒与枪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对羁押42天现场抓捕的涉嫌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于某学无罪释放,同案其他3人在10天前就已经被执行了逮捕。 五、中央电视台全天滚动直播谢通祥律师代理的公安部督办新型"地沟油"特大案件。 该案是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 2013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公安部督办的一起“地沟油”大案在江苏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八千多万元)。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
相片是谢通祥律师参加中央电视台CCTV13新闻台全天滚动直播的画面。 谢通祥承办的典型大案: 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诉讼、复议等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及行政诉讼纠纷辩护、代理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菲辩护,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6]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 四、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合同诈骗无罪释放。 2011年张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明坤诈骗八百万元,判处韩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韩明坤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辩护意见,下发了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裁定书,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随即检察院撤回起诉,已被逮捕羁押了二年半的韩明坤被无罪释放。 五、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2009年抚远县法院作出09抚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春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7516株折合9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09佳一刑终字第40号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已被逮捕羁押了一年的刘清春无罪释放。 六、李海军杀人罪死刑案件。 承德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李海军委托谢通祥律师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谢通祥的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意见,作出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李海军的死刑判决。 七、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马士坤与张宝喜履行协议纠纷案件委托谢通祥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原判决原告主体错误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由王胜俊院长签发的2008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 八、国务院撤销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省三门县珠岙村陈宝妹等7人不服浙江省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谢通祥律师到国务院复议,国务院采纳了谢通祥“关于省政府决定书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存在错误”的意见,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复[2011]119号行政复议裁决书,撤销了浙江省政府的决定书。 谢通祥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暂缓执行死刑: 被告人姜伟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决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姜伟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两个被害人不是他所杀的,并且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因情况紧急在这生死攸关的情况下谢通祥律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情况,让姜的母亲把关键证据递交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并且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 谢通祥律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撤销原判决不核准杨方振死刑。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这是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该案已经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中央政法委、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北京晚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诸多主流报刊媒体报道。
九、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采纳了谢通祥律师关于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的辩护意见,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网上搜索 温珂踢死警察 或者 温珂故意杀人 就可以看见许多相关报道内容。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报道。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律师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谢通祥律师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意见。 谢通祥律师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谢通祥办理的《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成功案例-《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汽车租赁元老洗冤录》。 案情:2011年4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家港市法院认为,中汽乾坤、韩某明知自己没有奥迪销售权,却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苏州公司钱财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中汽乾坤公司判罚50万,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韩某委托谢通祥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二审时谢通祥律师从多方面论证了中汽乾坤和韩某无罪的理由。首先,中汽乾坤与苏州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不是无效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履行只是违约问题,构不成合同诈骗。 其次,中汽乾坤是苏州公司40%的股东,苏州公司是中汽乾坤连锁经营的分公司,法律上不存在自己骗自己犯罪。 此外,本案合同标的物汽车不是特许经营的专卖产品,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可以买卖汽车,中汽乾坤也可以。不能因为一汽大众说中汽乾坤采购的汽车只能租,就想当然的界定中汽乾坤没有销售权。 “中汽乾坤没有非法占有苏州公司800万元购车款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汽乾坤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财务统计,2006年度中汽乾坤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余元,减去负债0.77亿元,净资产为4700万元。这些实际拥有的资产充分证明了在与苏州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的时候,中汽乾坤虽现金短缺,但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了能够履行与苏州公司的合同,中汽乾坤在把800万元购车款挪作他用后,积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借款。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检方申请撤诉获准,韩某无罪释放。 “一系列证据告诉我们,中汽乾坤只是因自身经营擅自动用了苏州公司的购车款,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未能及时偿还债务,仅此而已。”谢通祥认为,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纯粹的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中汽乾坤构不成单位犯罪,韩某个人更构不成犯罪。 经过谢通祥的辩护,对于张家港市法院第二次作出的有罪判决,苏州中院再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检方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而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半的韩某无罪释放,终于在看守所外面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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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复核死刑(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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